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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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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灿芳律师,【陈灿芳律师】律师、医师双资格,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医院从事临床工作五年,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并执业至今。 陈灿芳律师在执业期间,主要专注于医疗纠纷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处理,参与代理过超过三百件医疗纠纷案件,案件类型涵盖了临床各科室,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善于结合医学、法律专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在医疗纠纷调解、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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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医疗纠纷异地鉴定流程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1日 来源: 广州医疗侵权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医疗欺诈行为是严重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之一,在某种程度来说可能会上升为诈骗行为。那么,对于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是怎么样的呢医疗欺诈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又是什么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1、我国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同时,我国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医疗欺诈行为中存在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且诈骗金额如果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应将对医疗欺诈行为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按照诈骗罪的处罚起点数额为界,追究医疗欺诈的民事和刑事法律。以江苏省为例,6000元是诈骗罪的起点,对骗取6000元以下的医疗欺诈行为,要求医疗机构退还医疗费用、罚款、对患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等民事;对于骗取6000元以上的医疗欺诈行为,则对直接人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对医疗机构进行罚金处罚。

  二、医疗欺诈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欺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以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为手段;

  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而积极追求的;

  给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侵害或给患者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过度检查在内的过度医疗行为,也应当纳入到医疗欺诈的形式要件的范围之内。把过度检查在内的过度医疗作为医疗欺诈的行为方式可以更好的打击医疗领域中的不诚信和欺诈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因为从行为的主观方面考虑的,即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一样,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同为故意,只要其他的构成要件具备,过度医疗同样可作为医疗欺诈的一个表现形式,具备对其进行制裁的必要性。

  三、承担医疗民事的条件是什么

  要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必须具体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这是首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条件。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事故中,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违法或违规行为。

  2、有损害事实存在。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即不构成民事,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在医疗行为中,损害事实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的结果,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以外和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应由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和补救,不构成医疗事故损害。因为,该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等后果。对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必须会导致其肉体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而患者的死亡或严重残疾也将使其亲属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所以,医疗损害既包括患者身体利益的损失,也包括财产的损失,还包括精神的损失。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民事侵权法理论,行为与后果有联系,才应承担。而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医疗违法行为是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医疗损害则是医疗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事实因果关系确定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属于造成医疗损害结果事实上的原因,法律因果关系确定构成事实上原因的医疗过失违法行为是否成为应对该损害后果负责的原因大小,不难看出,前者确定的成立,后者确定的范围。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医疗事故中,构成医疗事故民事的主观过错,仅指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也就是说,只有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避免这一心理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医疗行为,结果导致对患者的损害事实发生,才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

  当发生医疗欺诈行为时一定要严肃处理和对待,让欺骗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医疗纠纷异地鉴定流程

  实践生活中,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然而医疗纠纷是一个专业性问题,为使纠纷处理具有合理性、合法性,需要进行鉴定,特别对于医疗纠纷异地鉴定的情形更需慎重。那么医疗纠纷异地鉴定流程有哪些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指的是什么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医疗鉴定下面就由为您一一解答上述问题,希望可以给您提供帮助。

  一、医疗纠纷异地鉴定流程有哪些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举行听证会;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出具鉴定文书。

  二、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指的是什么

  对于鉴定程序问题,司法部颁布了,也下发了,通知规定了鉴定意见书的格式要求。

  强调的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鉴定事宜。鉴定意见一定是具有合格资质的鉴定人作出的判断。但本案的鉴定意见书却叙述,;组织专家对案件进行会鉴讨论,并得出如下结论;。并无专家会鉴制度的规定。本案参加会鉴讨论的专家也未必都有执业资格。这显然与;程序通则;规定不符。

  规定的鉴定期限为一个月,自接受委托开始,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一个月。但本案的鉴定时间却达三个月,违反了;通则;的规定。

  也规定了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人员所学的专业应该为医学,或更确切的说是临床医学。通常,医院大夫的信息会在医院的宣传栏或科室的走廊进行张贴。鉴定人可能会与医院的临床大夫是一个学校毕业;可能是同学、或校友;可能他们之间早已相识。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应询问是否与案件所涉及到的大夫有利害关系。

  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医疗鉴定

  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其他专门性问题。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有关;医疗纠纷异地鉴定流程;的法律内容,医疗问题关乎民生,当面临医疗纠纷的时候,大家应该充分了解其鉴定流程,以顺利推进诉讼进程,维护自身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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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医疗侵权律师

律师:陈灿芳[广东-广州]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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